行业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信贷资讯 >> 行业信息 >> 正文
 
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18/4/24 14:33:33  资讯来源:广东省小贷协会

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案情简介
  甲乙是相识多年的朋友,甲因经营周转资金短缺,自2012年8月27日起,数年间向乙进行了先后六次借款,借款金额累计3785万元。双方也签订了六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期限等条款。而其中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合同、借据所记载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而双方口头协议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
  截至2014年2月25日,甲向乙清偿了全部借款的本金,总计向乙支付了利息209万元,利息的实际支付,并没有达到月息5分的标准,甲当时表示已无力支付更多利息,于是甲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甲对乙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借贷关系终止。基于信任,乙并没有向甲要求收回双方此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甲在得知上述规定后,以其在2014年4月1日与乙发生的一笔300万元的借款为由,向法院提出,其就此笔贷款支付的利息已超出上述规定中所约定的标准。并将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以及双方的短信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返还其超出年利率36%标准的利息。
  (二)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甲向乙支付的利息是否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情形。
  甲提出主张,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作为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明,短信记录作为利息支付的证明。但值得注意的是,甲向法院提供的短信记录,是从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的往来记录,该记录包含了在甲乙之间的数笔借款及还款、以及数笔借款的利息支付,并非甲所主张的短信记录的利息支付都是诉争借款3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
  一审中,乙确认了甲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手机短信内容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因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显示的借款金额即为本案借款金额300万元,短信内容证明了甲向乙合计支付的借款利息的总额,该利息总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于是,一审法院判定,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甲偿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款项,金额为366000元。
  (三)本案例争议的焦点、疑难点及律师代理意见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在此案的二审阶段,接受了当事人乙的委托,结合案情争议的焦点和疑难点,代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关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计算问题
  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自2012年8月27日便已开始,截止2014年2月25日,乙共支付汇款3675万元、现金110万元给甲,以上合计借款本金3785万元,借款金额远不止本案的300万元,借款合同也并非一份。而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甲合计向乙支付的利息为209万元。事实上,利息的收取并未超过法定的年利率36%的标准,与甲所主张的借款利率为月息5分,明显不符,甲诉请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并没有事实依据。
  对上述争议,乙要求甲提交全部借款明细及利息支付明细的转账凭证以证明其实际支付了月息5分的利息,但甲一直没有提交。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借款明细及利息支付明细的转账凭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重要证据,在甲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应由甲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手机短信内容”证明力的问题
  甲声称其按月息5分支付了借款,在庭审中出示手机短信内容打印版复印件,短信内容显示“2013年4月1日借300万,月息5,以付息至9月30日”。事实上,该短信内容仅能显示甲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甲已经按短信内容实际履行,完成了借款利息的交付行为。
  乙在一审质证过程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乙确认的实则是收到此条短信,及短信中显示的甲借款的事实,而非是确认其已按短信内容实际收取了利息。
  (四)二审观点
  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乙是否存在多收取甲借款利息的问题。
  本所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的律师代理意见后,二审法院认为甲应当向法院提供全部借款及利息支付明细的转账凭证以证明其利息支付的情况,但甲在判决前仍未向法院提供,根本无法证明其已向乙支付月息5分的借款利息。原审定案依据的手机短信内容,并不足以直接证明乙收取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代理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办案小结
  上述案例在一审阶段中,乙对关键性证据没有进行收集、举证,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案件进入二审后,乙委托我所进行代理,本所代理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发现案件事实及对方举证存在大量疑点,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结合本案证据的关键点进行质证,最终使本案胜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建议:
  专业领域彰显专业价值,本文作者将此案中疑难点部分与代理律师的观点阐述如上,以期给相关领域的各个企业一些诉讼指引和启发,对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有所裨益。下面,本所律师结合多年累积的办案经验,就民间借贷借款纠纷案件所存在法律风险作出以下风险提示和建议,仅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方、借款方应如何采取措施防范诉讼风险。
  1、对于民间借贷的借款出借方,应考虑从以下几点防范风险:
  第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借款人作好尽职调查;出借方在借款前,应谨慎选择缔约对象,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作全面调查,以及对其征信、借款历史、有无诉讼记录等作全面了解,以避免错误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而导致借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第二、规范借款合同形式与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切不能因人情关系仅作口头约定,合同内容应规范,包括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和订立程序,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与用途也须在合同中作规范描述,以明确借款资金流向的合法合规。
  第三、通过银行交付留下转账凭证;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须将借款实际交付。出借人在进行借款交付时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以保留借款凭证,通过银行转账可以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出借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最终造成借款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法律风险。
  第四、借款利率约定应合理合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是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双方自愿已实际支付的利息,也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否则要面临超出部分要返还的风险。所以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利率的约定应合理、合法。
  第五、做好证据保存,为履行举证责任作准备。
  上述案例中,出借方乙并未在甲乙双方借贷关系终止后处理借款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亦未和甲签署相应借款本息的结清凭证,只顾给了朋友之间的面子,没有将双方的真实意思用文字加以表达,乙对证据的疏忽,增加了其诉讼风险。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收据、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依据,如双方确已结清相关的款项,双方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签订相关的借款结清凭证,并保存双方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材料,此凭证亦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已经终结,进而减少诉讼风险。
  2、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应考虑从以下几点防范风险:
  第一,借款本息的归还通过银行支付并保留凭证;
  借款交付后,视为借贷关系事实成立,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因此,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保留支付凭证,再通过短信、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出借人,以作为归还借款本息的证据。
  第二,定期或不定期与出借方进行对账,确认借款本金余额和利息支付情况;
  借款交付后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可能进行了部分本金的偿还,以及利息的支付。在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与出借方进行借款本金余额的对账,以及利息的支付明细情况,以确认双方的明确的债权债务现状,避免由此产生争议的诉讼风险。
  第三,借款结清后,要求出借方归还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文件,并要求出借方签署借款本息结清的结清凭证,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终止的证明,以减少今后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
  (二)诉讼目标的达成与专业律师的介入密不可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也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合理使用诉讼权利至关重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并就其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明,才能被法院采信。
  上述案例的一审中,乙仅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未能就其主张进行有效的举证,因此,法院没有给予采信。可见,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才能对诉讼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如果对自身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没有清晰的认知,又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给予指导和建议,大多数当事人会出现放弃诉讼权利的事实情形,并因此导致实体权益的损失。
  综上可见,诉讼是当事人表达诉求、实现诉求的过程。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由于自身的诉讼经验不足、对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不熟悉,而错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难以避免会产生败诉、权益受损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大多数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诉讼经验缺乏,其自身难以独立完成诉讼,因此专业律师的参与尤为重要,也更为有效。尤其是在一些专业领域,更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介入,才能给当事人提供更为有效的诉讼建议,以实现诉讼目标。
  纵观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历程,各行各业均朝着现代化、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也需要越来越专业化的人才。术业有专攻,唯专注之人,方能行专业之事。而对于对专业能力要求更高的法律人士,更是如此。谨以此文,献给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共勉共进。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供稿)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于二○一三年二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二○一六年,被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于2017年与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要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事务咨询、协助完善公司治理、借贷业务咨询、贷款清收法务咨询等服务。有法务方面咨询需求的会员单位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留言等向协会咨询。
  协会法务中心专线:020-66678602,邮箱:gam_2011@163.com
  
  



 
版权所有: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怡新路10号105室
服务热线:020-87791111 E-mail:hx@hxeasycredit.com 广州市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话:020-12345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1160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