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以粤金〔2014〕71号发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增加可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历年产生的净利润扣除股东分配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应按资产负债表口径计算,计算口径为上一季度末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每半年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年度或半年度经营情况开展审计,证明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
(一)成立满一年且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贷款余额不低于可贷资金的90%。
(三)上一个季度末的未分配利润不低于200万元。
(四)上一个季度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低于5%。
(五)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申报统计程序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于每半年向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其最近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附注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申报统计表》,以及所在市金融局(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县级金融工作部门查验有关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可用于发放贷款的未分配利润额度,报市金融局(办)核准。
(三)市金融局(办)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用于发放贷款的未分配利润额度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市金融局(办)同意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于发放贷款的未分配利润资金转入专门账户,并真实地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填报。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不列入融资额度计算。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未分配利润转放贷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如有不满足第四条所列任一条件的,要在下一季度暂停其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资格。
第九条 暂停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重新达到相关条件后,可以循第六条重新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和顺德区金融办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金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