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信贷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征求意见 业内纷纷建言
更新时间:2013/6/7 10:51:00  资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全部纳入其中,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和讨论。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影响积极,但在系统性、全面性和严谨性方面有待完善。

 

总体影响积极

 

《征求意见稿》是在原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文)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机结合。“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政策层面上进行了统一,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行业规范,这对于维护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属于商务部管辖下的租赁公司,这次《征求意见稿》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纳入其中,使同一体系下的从业者享受同等待遇,接受同样的监管,这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和公平性竞争。”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宏伟如是称。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秦群也认为,加强行业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指出《征求意见稿》传递出商务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的信息,对整体行业的约束将得到加强,统一了内外资的监管标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常务理事王佳林、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国良、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潘俊吉也都一致认为,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适度监管是必要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是好的,总体影响积极。

 

“内外”仍有别

 

《征求意见稿》在对待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方面,其“区别”仍未消除。

 

一位参与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业内人士称,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原有涉及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应该依然有效。原有两个文件侧重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等,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侧重于监管,是在不与原有文件冲突的基础上,对原有行业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且其中规定的内容应当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非建议性规定。

 

按照原有两个文件的规定,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分别为1.7亿元、1000万美元,差异较大。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张巨光认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1.7亿元,是根据商建发[2004]560号文出台时的汇率按2000万美元折算而来,如今已过去9年时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发生了较大变化,应按照现在的汇率降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中国加入WTO时承诺让外资企业能慢慢享受到国民待遇,而目前来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已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上的不公平让行业发展非常畸形,现在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数量最多,业务量却最少。还出现了一些“假外资”,即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不以实质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符合在中国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在境外成立一个“壳公司”,再通过“壳公司”到境内投资一个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原有两个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有所限制,而内资没有。《征求意见稿》中也未规定租赁物范围,因此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仍然“空悬”,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仍不统一。

 
版权所有:广州市白云宏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怡新路10号105室
服务热线:020-87791111 E-mail:hx@hxeasycredit.com 广州市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话:020-12345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116023号-1